(一)下列场所为公众聚集场所,依法应当申请使用、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:宾馆、饭店、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客运车站候车室、客运码头候船厅、民用机场航站楼、体育馆、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。
(二)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变更场所名称、法定代表人事项的,应重新申请投入使用、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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